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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日本财团治理趋势的分析与研究

2021年8月25日

反垄断:日本财团治理趋势的分析与研究

二战后,日本的垄断资本主义开始飞速发展。回顾日本经济发展历程,作为战败国的日本凭借自身独特的发展模式,以令世界震惊的速度完成了资本和技术的快速积累,在短短20年内就完成了医治战争创伤和追赶老牌西方国家的任务。在这举世瞩目的经济成就背后,财团体制和商社模式正是日本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过程,也是社会生产与资本向少数大企业高度集中的过程。日本2020年GDP为539.3万亿日元,约合5.1万亿美元。位列财富世界500强的53家日本企业,营业收入总计为3.12万亿美元,相当于日本GDP的61%,这53家中的40多家,掌握在日本六大财团手中,再加上没有上榜的企业,可以说,日本财团足以左右日本的经济和政治,成为高踞在上的“无冕帝王”。即便如此,相对于欧美国家的大刀阔斧,日本政府似乎并不是“反垄断”的积极践行者。这显然反映了日本的国情及其“反垄断”的独特性,当然也与我国坚决构筑国家竞争新优势、促进公平竞争、坚决反对垄断、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战略决心迥然不同。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特征,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的进程中,我们能从日本“反垄断”实践中吸收哪些经验和教训。

一、日本财团的渊源

日本财团形成于二战之后,它们实际上是由综合商社、主办银行为代表的金融企业,以及众多不同领域分工的制造业企业聚拢而成的“商帮”。财团的前身是日本财阀,财阀是战前日本金融资本集团的通称,它和浓厚的封建家族联系在一起,具有商业资本、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相结合的特点。二战前由家族控制的日本财阀是明治维新后政府扶植发展起来的、具有垄断性质的大型控股公司。日本战败后,旧有的财阀模式被打破,取而代之的是英、美式的企业制度。

三菱、三井、住友、富士、三和、第一劝银是当前日本著名的六大财团。前三者是直接继承二战前财阀谱系的集团,在上世纪50年代前后形成,为解体后重组,具备一定的根基;后三者是在60、70年代战后日本经济发展过程中以主办银行为中心形成的。70年代到90年代,六大财团进行金融整合,最终形成如今的三菱UFJ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和瑞穗金融集团。这三大金融集团是为对抗外部经济势力而由“官民一体”整合而成,它们为综合商社的国际化提供了坚实的金融基础。六大财团的产业方向因各自的起家史和发展路径不同而各有区别,老牌财团比较紧密,20世纪70年代后发展起来的财团则较为松散。

当代的日本财团早已不是传统意义上的私人家族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它已成为真正的社会企业,被称为“民有国营”企业或“国民企业”。虽然财团的外在形式发生了变化,但内含的传统家族文化却得以延续。凭借特有的财团模式,日本打造了完整、独立的产业体系,保证了国家经济安全以及海外资源的稳定交易。日本也因此成为相对独立而拥有完整产业链的国家,一直保持着经济大国的地位。

二、境外反垄断压力与日本财团之间的反复碰撞

二战日本战败后,美国在日本进行驻军。出于削弱日本实力、消除威胁的考虑,结合日本财阀在国内的巨大影响力以及财富基础,美国开始对日本的反垄断法系进行改制并对大型财阀进行拆分,同时输出大量资本进入日本。双方如同打擂台一般,你来我往,循环往复。整体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修订法案、拆解企业。日本1947年以美国《谢尔曼法》《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为蓝本制定了一系列反垄断法律,包括《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排除法》等,严苛程度甚至超越美国本土法系,例如在垄断的判定上,年销售总额超100亿日元,市场占有率超过50%或两家企业合计超过75%即被视为垄断。此外,日本还成立了公正交易委员会(FTC)作为执行机关,至此开启了日本反垄断的历史进程。同时,美国在拆分大型巨头的同时,也对部分大型国企进行了拆解,作为日本四大财阀之一的三菱商事被拆分为139家企业,其中包括对子公司的二次拆解。生铁产量占日本总产量90%的日本钢铁公司被迫拆分为富士制铁和八幡制铁两家企业,拆分后市场份额均大幅下降。

第二阶段:放任重组、垄断增强。在1951年签订《旧金山合约》美国撤军后,日本立刻通过《废止财阀商号使用限制》法案,着手重塑财阀经济。先是以法规体系过于严格不利于经济振兴和吸引外资为由对原有法律体系进行修订,放松对企业之间兼并重组的管控力度。第一阶段被拆分为139家企业的三菱商事于1953年合并为4家,1954年重新合并为一家。部分战前的小型财阀组合形成更大规模的财阀集团,例如战前的中岛、古河、野村通过与三和银行等金融机构合并形成了所谓的“新兴产业集团”。后续,日本政府很快制定了包括《关于稳定中小企业的临时措施法》《反垄断法修改草案》等法案,在许多领域制定了反垄断的排外规定,放松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约束,这意味着反垄断法在实质上对垄断做出了让步。财阀经济在日本战后迅速卷土重来,垄断的程度不减反增,日本经济进入高速增长期。

第三阶段:新一轮打压倒逼。20世纪60年代末端,市场垄断的弊端开始在日本出现,企业间的价格协同行为逐渐导致物价失控,引发社会矛盾。80年代起,由于财阀经济的蓬勃发展,工业的国际竞争力日益增强,日美之间贸易摩擦加剧,日美的经贸磋商也再次启动。而作为磋商的结果,《日美结构协议》中,日本方面需要承诺采取措施加强反垄断法的执行。在这个阶段,日本政府从处罚大集团的垄断行为、对中小企业由保护转为促进竞争、对日本铁路公司、日本电报电话公司等国营垄断行业进行拆分重组三方面着手改善国内的市场竞争环境。但从实操上来看,日本各大财阀并未遭遇拆分。

三、现实背后 不积极的反垄断践行者

从反垄断的历史来看,日本确实不能称之为一位“反垄断”的坚定践行者。究其根源,财团经济发展的跌宕起伏与日本的产业政策及反垄断政策密不可分。

纵观日本的反垄断进程,历次加强反垄断力度都与境外势力的压力有关,首轮财阀拆分就是源于战后美国驻军的改造压力,以及后续受制于美国贸易摩擦压力的进一步强化。而从第二轮开始,日本反垄断的中心已经由对大型财阀的拆分转变为对三大运营效率偏低的垄断性国企进行拆分,国企改革的意图明显强过反垄断本身。国内层面财阀与政治体制互相交融缺乏制衡的现状导致推崇财阀经济的日本并不积极实践反垄断,也不会出现明显的反财阀特征。可以看到,时至今日日本的财团仍然活跃在日本的经济舞台之上。

其实从明治时代开始,财阀经济就已经渗透成为经济和政治活动的核心。经济上,三菱、住友、安田和三井等大财阀掌握着工业进程以及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的军需供应等事宜。政治上,财阀委派高级人员进入内阁加强控制,如三菱财阀的山本雄分别于1913年和1918年担任内阁大臣,直接导致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产业政策不可避免地向财阀进行倾斜。1925年颁布的《主要输出品工业协会法》承认合理化卡特尔存在,加强了财阀对本行业生产销售的控制;1931年颁布的《重要产业统治法》指定在26个“重要产业”(人造丝、造纸、水泥、面粉、钢铁以及煤炭等)组织卡特尔,加强了三井(造纸、钢铁、煤炭等)、住友(钢铁、煤炭等)和其他财阀对所在行业销售和准入门槛的限制。1937年13个大财阀控制了日本国民经济全部部门,财阀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达到顶峰。

日本的反垄断政策从执行上看并不深入,从执行体系也可发现类似规律:一方面,由于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的执行原则与政府的产业政策一致,导致委员会的作用远没有其他国家的同类机构作用大,积极性也不强。另一方面,反垄断法存在大量的豁免措施,如铁路、电气等容易形成垄断的行业以及著作权法、商标法所归档的权利不适用于反垄断法。除此之外,虽然日本的反垄断法原则上不允许卡特尔存在,但有部分企业可以免除反垄断法的管理,其中最典型的便是中小企业卡特尔和出口卡特尔,前者允许中小企业的工会一致行动;后者允许出口企业一致行动对商品的价格、数量、交易条件等进行协议,继而防止国内出口企业内耗。

四、日本“反垄断法”对平台经济的借鉴意义

2020年,日本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启动实施反垄断法的第三次修订,2020年5月出台的《数字平台透明化》法案,该法案旨在规制特定数字平台,增加特定数字平台的公开义务。可以看出,日本对反垄断法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增加,其立法也在很多方面呈现出特色性的变化,这对我国反垄断法的建设及数字经济平台的规范也有着诸多借鉴意义。

(一)创新数字平台监管模式

《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案对平台的监管主体做出了区分,以政府监管为主,同时借助平台自身监管和社会监管之力以求达到有效治理的目的。《数字平台交易透明化》法案明确由政府对大型数字平台提交的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估,对于违反法案规定义务的数字平台采取制裁措施,属于典型的事前监管模式,这对我国改进监管模式、转变监管思路、调整监管规则具有参考作用。

(二)注重消费者保护

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于2019年12月17日发布了《关于数字平台与提供个人信息的消费者进行交易过程中滥用优势地位的指南》。该指南将平台经营者滥用优势地位的行为对象解释为包括消费者,全面保护了市场主体的权益,减少规制的灰色地带。我国反垄断法的目的包含保护消费者利益,因而在反垄断法修订过程中,对于平台保护和关注消费者利益方面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三)立足本国,进行本土化改革

从日本《反垄断法》近年来最新修法动向,我们可以看到其趋势之一就是进行本土化的改革。这也是日本《反垄断法》极具特色的原因之一。日本始终立足本国大财团垄断非竞争的市场结构,结构性控制非常严格。同时,日本《反垄断法》特别侧重对中小企业的保护,2019年颁布的《滥用优势地位指南》注重保护中小企业信息权,也是根据经济结构特设的制度。另外,日本封闭式的排他性市场结构,使得其在流通领域的竞争规则非常全面,目的便在于保障流通领域中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维护市场秩序。我国国有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中坚力量,在聚焦自身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同时,需要更加注重开放自由市场,主动引入竞争机制,在做大做强的同时,发挥好带头作用,努力盘活发展包括民营经济、新个体经济在内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全面推进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

五、结语

从明治维新开始,日本企业就认识到团结起来对抗强大的欧美竞争对手的重要性,并且在上百年的时间里不断完善和改进自己的财团机制。日本反垄断法虽然是在美军占领下被动制定和实施的,但是经过不断发展,该法已经成为日本维持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法律。从被动接受到主动认同,日本政府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上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与欧美不同的是,日本反垄断法的不断修订是为了配合日本产业政策的变化。立足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程度地运用反垄断法进行经济调节,以促进经济发展,提高综合国力。换言之,日本政府并非为了反垄断而反垄断,而是以反垄断法为工具,努力与以大财团为主体的垄断资本主义保持“刺猬距离”。日本和中国在文化上一脉相承,在经济发展途径上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日本反垄断法的实施经验、日本企业的财团模式对实现反垄断法在维持市场竞争秩序中的作用,对我国创新数字平台监管模式、注重消费者保护,以及探索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具有借鉴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这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的重要举措。我们有理由确信,在习近平总书记法治思想中的公平竞争法治观的指导下,在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实践中,不断健全公平竞争制度,切实推行竞争性发展方式,未来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将是公平竞争、平等发展、人人受益大好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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