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账户
云账户首页 / 法治环境建设

平台经济企业用工服务指南

2020年8月20日

平台经济企业用工服务指南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账户(天津)共享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云账户技术(天津)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晖、邹永强、华烨姗、毛嘉兴、李元义、刘杰、颜帅、王嘉麟、赵新欣、杜晓冰。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平台经济企业的用工方式、从业人员基本规定、工作报酬、保险和保障、日常管理、争议纠纷及其他事项。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平台经济企业用工。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平台经济企业 platform economy enterprise
以互联网为主要发展载体,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连接供需双方及其资源,实现供需双方快速精准匹配,创造商业价值的企业。
2.2
平台经济企业从业人员 employee of platform economy enterprise
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其他民事关系,通过平台经济企业安排、要约等形式完成工作事项并获得相应报酬的从业人员。

3 用工方式
3.1 建立劳动关系
3.1.1 平台经济企业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3.1.2 平台经济企业对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可以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方式。
3.1.3 平台经济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订立口头协议。
3.2 建立其他民事关系
3.2.1 平台经济企业通过劳务外包和其他合作关系等形式,与劳务外包企业或从业人员签订民事协议的,应合理确定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任务、工作报酬、保险和保障等内容。
3.2.2 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从业人员,可跨平台自由寻找和接受任务需求,也可自行决定是否从事其他职业。
3.2.3 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从业人员,其工作事项、任务需求可通过平台经济企业线上系统即时匹配。
3.3 电子签约方式
经双方同意,在确保合同内容是平台经济企业和从业人员双方的真实意愿且不被篡改的情况下,可以签订电子合同。
3.4 从业人员退出机制
平台经济企业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包括:
a) 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
b) 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双方约定解除、终止民事协议。

4 从业人员基本规定
4.1 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
4.2 具备与所从事工作事项相匹配的行为能力、资质和健康状况。
4.3 一般通过平台经济企业的线上系统提供服务。
4.4 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由平台经济企业提供生产资料、生产工具、承担生产成本及风险。
4.5 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从业人员,应按双方约定自备生产资料、生产工具、自行承担生产成本及风险。

5 工作报酬
5.1 平台经济企业向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支付工作报酬时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5.2 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从业人员,工作报酬和支付方式及周期由协议约定。在签订协议时,企业可综合从业人员的经验、技能、市场环境等因素确定工作报酬。
5.3 平台经济企业应根据用工形式,依法保障从业人员相关福利待遇。

6 保险和保障
6.1 保险体系
6.1.1 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6.1.2 与平台经济企业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从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暂不符合条件的,平台经济企业和从业人员可依双方约定参加商业保险,为从业人员提供保障。
6.2 休息休假
6.2.1 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6.2.2 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经行政许可后,可依法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6.2.3 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应依照双方协议约定保障从业人员的休息休假权利。
6.2.4 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可以通过规则设置、技术应用的方式,引导从业人员合理控制服务时长,保证身体健康,持续提供良好服务。
6.3 工作保护
6.3.1 平台经济企业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应合理确定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劳动保护工作。
6.3.2 平台经济企业对与其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提示、引导从业人员加强自身工作防护,防止提供服务过程中发生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6.4 技能提升
平台经济企业宜积极创造条件,组织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

7 日常管理
7.1 平台经济企业应依法制定和完善企业规章制度,并按制度对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应依照双方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7.2 平台经济企业应建立从业人员的工作档案。

8 争议纠纷
8.1 建立劳动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平台经济企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从业人员可以举报投诉,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劳动保障监察。
8.2 建立其他民事关系的平台经济企业与从业人员,发生民事争议的,应按照双方的约定依法处理。

9 其他事项
平台经济企业用工其他事项包括:
a) 公开发布生产服务需求信息和标准;
b) 按照合同约定,向从业人员及时足额支付工作报酬,不得拖欠。发生违法拖欠行为的,其不良行为记录同步纳入信用管理;
c) 可以按约定为从业人员申报个人所得税;
d) 与从业人员在合同中约定保障资金安全的事项,并通过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切实保障其资金安全;
e) 制定信息安全保护措施,保护服务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
f) 主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法律常识、权利保障、依法维权的知识宣传;
g) 定期收集分析服务质量评价信息,持续提升服务质量;
h) 定期发布企业质量信息报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中区块链全链路凭证系统支撑平台建设指南
本文件提供了天津市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中基于区块链的全链路凭证系统支撑平台建设的平台功能要求、性能指标要求、安全要求及质量要求等方面的指导。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大数据应用指南
本文件提供了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的大数据应用的架构、场景、流程和数据系统与服务等方面的指导。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业务风险管理基本要求
本文件规定了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业务风险管理原则、业务风险管理过程、业务风险管理系统、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风险管理文化。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规定了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机构在开展各项活动及软件平台开发过程中的安全基本要求,包括系统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管理安全。
共享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互联网管理与服务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共享经济平台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的基础要求、管理要求、服务要求、管理与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内容。
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发指南
本标准规定了共享经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与服务平台在开发中的术语和定义、功能要求、性能要求、安全要求及质量要求。
经营许可证编号:合字B2-20220163
网站备案:津ICP备18010089号-5
云账户备案津公网安备 12011602001035号
严正声明:云账户合法享有本网站所有标注“云账户”字样
图片的版权,未经授权不得用作任何商业用途,侵权必究。
预约咨询
客服热线
防伪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