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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域外探索

2021年6月16日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域外探索

近年来,我国零工经济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尤其是新冠疫情突袭全球期间,在中国制度中国模式优势的加持下,一批全球领先的新技术新平台孕育成长,各类新就业形态脱颖而出,其创新程度和发展速度已超过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当前,针对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问题,世界各国进行了相关探索,包括新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若干重要司法判例的确立等。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党中央、国务院宏观地指明了零工经济从业者就业规范和保护的方向,各类法规政策积极探索劳动者保护与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之间的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外成功的或者失败的实践探索,作为我们推动零工经济领域中国之治的有益经验,从而形成破解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的中国模式。

一、美国判例法中控制权测试和ABC测试的应用

美国对零工经济从业者的定性,限于雇员和独立承包商之间,该二者构成了美国法律上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的基本二分法。司法实践中美国法院主要采用控制权测试标准认定就业者身份,后又发展出了ABC测试标准以及多种变形以应对零工经济从业纠纷,并尝试做一些新的突破。

(一)控制权测试的不确定性和模糊性。控制权测试标准源于美国法律研究院1933年发布的《美国代理法重述》,其与我国法语境下的“雇主替代责任”近似,由多种因素共同构成,具有开放性和灵活性,包括(1)雇佣者对工作细节的可控程度;(2)受雇者是否从事特定职业或业务;(3)工作开展是否根据雇佣者指示进行,工作是否有地点限制;(4)工作是否需要受雇者特定技能;(5)工作设备、工具和场所是否由受雇者提供;(6)当事人合作时间的长短;(7)工资计算方式,按工作时间或工作量;(8)工作是否属于雇佣者业务的一部分;(9)当事人是否认为他们是雇佣关系。控制权测试在联邦层面被广泛遵守,然而该测试也被公认为充满了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因为控制权测试罗列了众多参考要素,既没有决定性因素,也没有各因素权重比值,法官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此外,由于各个法律的立法目的不同,如劳动法、就业法和税法等,同一名工人在不同场景寻求不同的法律保护时,其身份认定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有法官直接表明控制权测试下的二分法并不能适用零工经济下的从业者。

(二)ABC测试的规范与严苛要求。在控制权测试的基础上,美国法院又发展出了ABC测试标准。ABC测试一般要求雇佣者证明,包括:A.工人不受雇佣者的控制和指示;B.工人从事的工作不属于雇佣者通常的业务范围;C.工人通常从事独立的业务或贸易,且与为雇佣者所做的工作性质相同。雇佣者需证明三点同时成立,否则该名工人将被认定为雇员,雇佣者需承担雇主责任。ABC测试相较控制权测试看起来更加简单,认定标准更具规范性和预期性。但ABC测试采取偏向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对雇佣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责任。若根据该测试来认定零工经济下的从业者身份,平台公司将很难克服对雇佣关系的推定。如Dynamex Operations West, Inc. v. Superior Court of Los Angeles County案中,Dynamex平台下的两名司机提起诉讼,称他们被错误地归类为独立承包商,违反了工业福利委员会关于交通运输业工资令的规定。法院在判决中没有选择传统的控制权测试,而改用了ABC测试,将Dynamex平台下的司机认定为雇员。本案代表了加州工人分类法格局的重大转变,进一步拥抱了给予员工地位的态度。但同时也受到了Uber等平台公司的抵制,被指出该测试对平台提出过于严苛的要求,不利于新经济的发展。

(三)加利福尼亚5号法案掀起的立法涟漪。作为对零工经济提出挑战的回应,美国的立法已经在路上。2020年1月1日生效的加利福尼亚州议会第5号法案(以下简称AB5),通常被称为《零工工人法案》。该法案以ABC测试代替了控制权测试,站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立场,将原本的独立承包商划分到雇员一类中,除非雇佣者可以在三个方面全部证明工人是独立承包商。AB5法案的成功实施对其他州产生了涟漪效应,如新泽西州参议院通过的4204法案与AB5法案类似,并在该州引起了广泛争论。伊利诺伊州也已考虑与AB5相仿的立法。纽约也正在计划引入立法,以类似规则保护零工工人。在该法案下,大部分工人可能被认定为雇员,是对劳动者友好型的立法。但AB5法案并非适用全部行业和领域,由于该法案对工人保护的偏向性和对雇主要求的严苛性,许多行业积极寻求法案豁免,并取得了一系列成效。美国一半的州已经针对工人和像Uber和Lyft等网约车公司的关系进行了立法,其中多数立法倾向于将零工工人定性为独立承包商。阿拉斯加州议会于2017年通过了一项法案(HB132) ,指出网约车司机不属于雇员,不享有州就业法下的雇员权利,并且阻挠州政府机构的决定。这些新的法令声称平台对平台下的工人没有控制权和管理权,平台下的工人不能划分为雇员,采用了新的针对平台工人的测试标准考察其是否具有雇员身份。总而言之,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界定仍是困扰美国法律界的一大难题,普遍的共识尚未达成。

二、从“b项工人”到《好工作计划》:英国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的认定

英国法将劳动者分为三类,即雇员、b项工人和个体经营者,其中作为第三类劳动者的b项工人制度格外引人注目。与此同时,从政府颁布的《好工作计划》中也看到了英国政府对劳动法改革的声音。

(一)b项工人制度。英国判例法上,在界定b项工人时会考虑两方面因素:(1)双方有较宽的自由度决定工作时间和工作方式,双方互负义务且互负的义务的程度未达到雇佣合同的标准,但达到了足够将个人界定为工人的标准。(2)工人可以寻找替代者代劳,个人性的程度不足以认定为雇员,但达到了认定为工人的程度。如在Dewhurst v. CitySprint案中,原告快递员Dewhurst为CitySprint平台下的快递员,双方合同约定Dewhurst为个体经营者。但法院认为合同虽约定Dewhurst为个体经营者,且劳动者可以寻找替代者代劳,然而根据CitySprint对快递员的要求以及对顾客的承诺,现实中快递员根本没有找人代劳的可行路径。因此法院认为该合同是旨在掩盖真实劳动关系的虚假合同,Dewhurst的实际身份应当是工人。

此外,作为中间型劳动者,英国的b项工人还享有类似雇员的更多权利。如保护劳动标准方面,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最高工作时限、最低休假时限、带薪休假以及免受非法降低工资等。集体劳动权方面,包括豁免因参与工会特定活动而产生的侵权责任,并作为独立工会成员时不被非正当解雇以及不被歧视。

(二)好工作计划。英国政府于2018年12月颁布了视为英国未来劳动力市场蓝图的《好工作计划》(The Good Work Plan),并强调要抓住科技带来的机遇、鼓励新的商业模式,同时改变劳动方式。在《好工作计划》中,政府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如何加强零工经济从业者保护的建议,并承诺要提高工作质量,保证通过改变政策和法律的方式确保从业者享有公平体面的工作,保证整个制度公平合理。从《好工作计划》中让更多的零工经济从业者看到了英国政府对劳动法改革的声音,其做出承诺要通过制定新的规则,在支持新兴经济的发展的同时做好劳动者保护更值得期待。

三、西班牙法院基于《自雇劳动者法》的主导性裁判

在西班牙,最初实行雇员与自雇就业者的二元身份分类法。2007年,西班牙立法机构颁布了一项新法律《自雇劳动者法》,旨在为不具备雇员身份的自雇者提供一定程度的保护。保护的内容涵盖非歧视、医疗保险、病假、产假、宗教自由、职业选择权、自由竞争权、职业培训等方面。此外,危险行业的自雇劳动者还可以在不丧失社会保障的情况下提前退休。这部法律的颁布意义重大,是欧盟范围内关于自雇就业者保护的首部综合性立法,将保护扩展至不具有雇员身份的劳动者。

西班牙《自雇劳动者法》的另一个重要创举是将自雇者进一步细分为两种类型:真正的独立自雇者和经济依赖性自雇工人,后者通常被归入类似于英国b项工人的第三类劳动者范畴。关于经济依赖性自雇者的判断标准是:亲自为某一客户提供服务,其个人收入的75%以上来源于此。在受保护程度方面,经济依赖性自雇者弱于雇员,但强于独立自雇者。至此,西班牙劳动者的身份大体上有三类:独立自雇者(即独立承包人)、经济依赖性自雇者和雇员。然而,在零工经济背景下,对于从业者的定性取决于对其分类,而这一权利并不在当事人手中,合同对身份性质的约定只具有初步意义,司法实践中西班牙法院更多本着“事实至上”的原则作出最终认定。实践中,劳动者的三种身份都有可能找到一些适用的案例,但是在西班牙绝大多数零工从业者会被定性为自雇劳动者,成为西班牙法院的主导性裁判立场。

四、德国基于“类雇员”探索保障零工经济从业者权利

德国最初的劳动法实行传统的二分法,导致为工厂提供配套加工或服务的非典型性劳动者被排除在劳动法之外无从获得保护。1911年德国出台了《家内工作法》,试图通过单行立法的方式对家内工作者这一非典型劳动者群体进行特殊保护,最初保护项目还仅仅限定在经营保护和健康保护。继而1923年《家内工作工资保护法》的出台使得对家内工作者的保护扩展到了工作时间保护、安全健康保护、工资保护等多个方面。

1923年,梅尔斯巴赫(Melsbach)提出保护不仅要及于家内工作者,对于其他与劳动者有类似保护需求的人也应当予以保护,并将这类人视为类雇员,通过类比的方法适用劳动法。1926年,《劳动法院法》首次将类雇员规定在法律中,后来的《集体合同法》《联邦休假法》《员工保护法》和《劳动保护法》等法律均对类雇员作了更为具体、细致的规定。自此类雇员正式与传统的自雇者、雇员一起成为了德国劳动法的法定劳动者类别。德国《集体合同法》第12a条第1款首次对类雇员进行定义,指那些具有经济从属性而且像雇员一样需要倾斜保护的人。类雇员是在保护家内工作者基础上抽象出来的概念,家内工作者是类雇员的基本形态,目前法律规定的类雇员权利有24个工作日的年休假、每年六周的带薪病假、加入企业养老系统、工作场所一般健康保护、排除商事代理人的集体谈判权等。类雇员者的权利保护已经较为充分,但是仍未达到雇员的程度。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生产流程的复杂化,德国传统类雇员的数量不断减少,而基于互联网平台给付劳务的新型工作模式迅速扩张,但类雇员制度对于零工经济从业者仍将具有解释力和适用价值。

五、意大利“准从属性劳动者”的立法探索

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确立了从属性劳动和自治性劳动二元分类体系。1973年533号法律的出台为部分非从属性劳动者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同时衍生出介于从属性劳动者与自治性劳动者之间的第三种劳动者——准从属性劳动者。此后的三十年,越来越多的企业以准从属性劳动者的身份来雇佣那些原本应归属于从属性劳动者的员工,从而隐藏真实的雇佣关系,降低成本,规避法律义务。

为了防止企业错误地分类员工致使准从属性劳动者的泛滥,2003年出台了276号法令,即比吉亚(Biagi)改革。该立法要求企业和从业者之间的合作至少在一个项目上,因此,准从属性劳动有了新的定义——项目工作。法令要求这些项目必须是实际存在的,且有明确的期限,否则员工应当重新被归类为从属性劳动的雇员。除了要求与项目挂钩外,立法机构还试图将产假、病假等一系列社会保障福利扩展到准从属性员工。这一立法企图通过预先确定项目的细节和条件来推进准从属性劳动制度边界的细化,进而实现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平衡。但该法案执行的过程并不像预期的那样成功,准从属性劳动者的权利与保护力度仍然低于其他员工。

2015年意大利出台了《就业法案》,该法案从根本上消除了起源于2003年比吉亚改革项目工作的概念。这一做法旨在一段时间内,以渐进的方式,从非典型就业的不确定灰色区域转移到有薪就业领域。为了将雇佣从属性雇员作为更为可取的选择,立法机构实施了部分激励措施,例如为一些雇员福利提供资金、放宽解雇要求等等。在该法案的推动下,虽然准从属性劳动的类别依旧存在,但是它的范围和保护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工人类别更多的向从属性劳动者转移。之后,立法机构引入了对“合作”的新定义——由委托人组织合作。《就业法案》作为一部新的法案,还未得到完全实施,因此其产生的影响仍然需要时间来证明。

六、加拿大“依赖性承包人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加拿大立法采用雇员和独立承包人的二元划分模式,但实践中有不少就业者无法纳入雇员或独立承包人的范畴。为了解决这部分人的劳动权益保护问题,加拿大创设了依赖性承包人制度。20世纪70年代,加拿大中央和地方立法开始陆续确立依赖性承包人的概念。在1972年至1977年期间,加拿大有7个司法管辖区根据其劳工关系立法通过了给予依赖性承包人法律地位的立法,明确依赖性承包人只需与某人或某机构建立经济依赖关系即可,无须签订正式雇佣合同。

在依赖性承包人的认定上,加拿大突出控制和经济依赖两个要素。如Drew Oliphant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v.Harrison 案中,法官在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依赖性承包人时,便重点考量了二者关系的持续程度、依赖合同关系的程度、工作的唯一性、排他性程度等因素。加拿大劳动委员会在控制和经济依赖要素的基础上引入了更具可操作性的收入标准,即将从雇主处获得的收入比例作为重要判断标准,一名工人如果从单一雇主处获得80%以上的收入,则可被认定为依赖性承包人 。若一名劳动者为多方提供服务,或者可能只是将零工作为其他工作收入的补充,那么可能不被认为具有依赖性。例如卡车所有者,虽然其中一些人在加拿大被视为依赖性承包人,但又有一部分人由于存在许多不同的客户而被视为独立承包人。

结语:多元化的考量和探索推动形成解决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的中国模式

对于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的定性,尽管各国采取的做法不尽一致,实际成效也差别很大,但多元化的考量逐渐成为各国关于零工经济立法的一个明显特征,客观上这也是零工经济固有特征和各国国情差异的反映。实际上,各国都在结合本国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状况,试图努力平衡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和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二者关系,从而实现二者的有机统一,避免顾此失彼。在借鉴各国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的过程中,重在学习其解决问题的方法论和问题对应的现实依据,更根本上的,是坚持我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兼顾,形成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化解零工从业者定性问题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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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统战部《统一战线学研究》刊发《平台经济税收监管中区块链技术赋能的法治理路》,文章探讨了区块链技术赋能平台经济税收监管的功能定位、理论架构与实操路径。云账户积极探索区块链与税收监管的融合路径。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的学习思考
《法学研究》2022年第四期刊发了《数字经济视域下包容审慎监管的法治逻辑》,论述数字经济背景下包容审慎监管既是灵活应对数字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的重要举措。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高质量发展视域下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的学习思考
《改革》2022年第8期刊发文章《高质量发展视域下数字经济推进共同富裕的机制与路径》,在总结数字经济特性基础上,探索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研究》的学习思考
《理论学刊》2022年第9期刊发了《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研究》,在总结新就业形态下网络平台协同就业治理难点与成因的基础上,对构建网络平台就业协同治理路径做出科学探讨,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理论机制、制约因素与推进路径》的学习思考
《改革》2022年第5期刊发文章《数字经济赋能乡村振兴:理论机制、制约因素与推进路径》,为推进“三农”领域数字化转型做了科学探讨。云账户结合数字经济业务实践,认真学习思考,助力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
云账户关于《我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现时难题和优化路径》的学习思考
重庆邮电大学学报文章《我国构建数字经济税收法律制度的现时难题和优化路径》,聚焦国内外数字经济税收征管法律制度面临的现状,总结相关理论与实践探索,探讨制度发展趋势,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再定位》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刊发于《当代经济研究》2022年第9期的文章《全国统一大市场视域下平台经济再定位》,明晰平台经济应在经济社会大局中提升站位,深入思考平台经济契合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举措及业务路径。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双重就业效应与更高质量就业发展》的学习思考
《新视野》刊发《数字经济的双重就业效应与更高质量就业发展》理论文章,辩证分析了数字经济的双重就业效应,提出了数字经济就业高质量发展的策略与路径。云账户对文章深入学习思考,服务广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充分就业和更便捷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治理策略探析》的学习思考
今年,《宏观经济管理》第2期刊发《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数据治理策略探析》,文章系统分析数据治理中面临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大力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国家发改委刊发于《宏观经济管理》2022年第2期的署名文章《大力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明晰发展数字经济的意义和现状,深入领会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8方面举措,积极思考数字经济发展顶层设计。
云账户关于《新时期平台经济所得税监管问题探析》的学习思考
近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办的《中国注册会计师》2022年第七期刊发《新时期平台经济所得税监管问题探析》,文章分析了平台经营若干税收风险问题,并提出对策。云账户立足业务发展实践,深学细悟文章精髓。
云账户关于《“数字+”就业生态系统演进变迁机理研探》的学习思考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2022年第2期刊发《“数字+”就业生态系统演进变迁机理研探》,文章以生态系统视角对“数字+”就业生态系统内涵和运行机理进行研究,结合促就业保民生有机探索,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四精”视角下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思考》的学习思考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课题组撰写文章《“四精”视角下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思考》,以“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为指引,提出加强平台经济税收管理的可行性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的学习思考
《改革》刊发《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文章,阐述了数字经济对职业重构、青年职业发展的影响,并就进一步优化我国特色职业体系,促进青年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服务青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学习思考
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理论文章。云账户认真学习税收法定原则,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治税工作的矛盾点,研究思考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对策措施。
云账户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财政科学》2022年第1期文章《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明晰我国税收制度现状与短板,探究未来发展趋势,以期通过在数字经济服务领域创新实践,助力共同富裕。
云账户关于《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的学习思考
《财政研究》刊发《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理论文章。云账户学习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与逻辑,把握精准监管、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诚共治等发展方向,服务新业态规范发展。
云账户关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的学习思考
《宏观经济管理》刊发《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文章,分析了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促进我国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发挥共享经济平台优势,服务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互动机理及其因应对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平台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之成为现阶段平台经济正向发展的“助推器”。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路径》的学习思考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已经融入社会各行各业。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应科学谋划、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就业创造效应与就业替代效应探究》的学习思考
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就业市场的变革,形成影响就业数量的创造效应与替代效应。积极优化政策设计,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就业创造效应,防范化解替代效应冲击,有助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的学习思考
收入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数字经济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采取措施更好实现做大“蛋糕”的同时优化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
云账户打造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 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标准对新业态高质量发展起着基础引领作用。云账户长期参与天津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建设,从服务政府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新业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角度,介绍对于标准体系建设价值的理解,努力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贡献力量。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的学习思考
《学习时报》刊发《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理论文章,介绍为治理平台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设置红绿灯的导向与原则。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平台经济科学治理发展方向,服务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的学习思考
《国际税收》刊发《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理论文章,文章介绍了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前瞻性思考和长期性方案,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以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创新助力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的学习分享
《税务研究》刊发文章《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学习思考,积极践行时代赋予的应尽之责。
云账户关于《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学习思考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媒体专访,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算法系统控制、司法案件审判实践等作阐释与解答,云账户认真学习权威观点,分享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理论文章《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对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出要求和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将其融入零工经济业务实践。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专业文章《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对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分析透彻,所提建议务实、新颖,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了学习和思考。
风控赋能 推动零工经济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云账户持续深化风控体系建设,以风控实践把牢业务真实性底线,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促进零工经济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引领零工经济生态发展
“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将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以平台企业为重心的数字经济产业将持续主导零工经济生态的构建与发展,云账户立足服务定位,促进提升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对数字经济产业的价值创造。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一地经营与多地经营的思考
发展才是目的,合规才能发展。一地经营还是多地经营,都要“打铁自身硬”,着力提升自身风控能力、风控成效,才能真正提升应对风险“免疫力”,才能打造业务经营的“护身符”。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常见办税方式的学习思考
“约定办理”和“受托办理”仅体现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在办税流程中的定位不同,两种办税方式都能够提升办税便利性,满足政府监管需求,促进税收应纳尽纳。
云账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让云账户更加坚定践行“人民至上”,努力赢得客户支持和信任,集中力量探索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前进,为零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探索化解零工经济保险保障服务相关风险
面对风险,云账户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努力做好保险保障服务,与平台企业共担责任,以自身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助力平台企业行稳致远。
零工经济CtoB和CtoBtoB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共建共治、共生共长,寻求多元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合力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零工经济CtoBtoB模式价值所在。
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如何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合规
上市公司对零工经济商业模式合规性有较高要求。在零工经济服务行业“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下,真实的业务场景、过硬的风控能力、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助力行业行稳致远。
个体工商户个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性和实质统一性分析
进入新发展阶段,数字化赋能零工经济深度融入各领域,更多专业水平高的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探析其个税完税证明中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与实质统一,是理解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及信息管税政策工具的重要路径。
零工经济劳动者的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思考
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模式以行业为主体,能够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权益路径,核心是实现多方主体协同共治。
因时而变 劳动基准护航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底线保障问题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新时代需要建立完善劳动基准,将新就业形态纳入调整范畴,发挥应有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
2亿灵活就业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补齐法律短板,结束零工经济劳动者因身份模糊而权益缺失的需求迫在眉睫,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身份制度是一条路径。
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困境的法律进路
分而治之,兼顾公平与效率,突破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瓶颈,促进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与促进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平衡,彰显中国之治。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司法实证考
零工经济发展亟待解决法律关系立场分歧,在标准和适用上,回归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和更为复杂多元的考量逐步走向司法裁判视野,从保守走向开明。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的立法探索与政策演进
当前,零工经济领域的立法探索、政策演进正不断深入触达从业者身份定性的内部矛盾,初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矛盾解决方案,引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
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提上国家工作的重要议程,未来包含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的众多法律规范必将越来越完善。
我国商个人的法治现状与发展方向探索
探索运用现代化方式构建适配零工经济的商个人法律制度体系,尊重商个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障更广泛人群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助力民生保障。
“新个体”脱颖而出 美好生活未来可期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新一代通过平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空间限制,依托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带给人们美好生活的全新体验。
探索新发展格局下适配零工经济的顶层设计
零工经济成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生产关系,要推动兼顾适配性和有效性的顶层制度改革,在厘清权利与责任中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灵活就业备受关注 云账户如何看、怎么做
灵活就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外界不乏质疑声音。云账户对灵活就业政策热、行业热有着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国考之年 云账户这样“答卷”
主动请缨结对帮扶12个挂牌督战贫困村,做好共享经济服务主业,帮助贫困地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高效灵活就业,保障脱贫不返贫。
共享经济行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云账户定义
云账户以业务实践为基础,持续完善业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定义,让那些努力奔跑的追梦人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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