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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时而变 劳动基准护航新就业形态

2021年7月21日

因时而变 劳动基准护航新就业形态

零工经济浪潮下,依托互联网平台的新就业形态不断成长壮大,2020年约带动全国以骑手、网约车司机为代表的8,400万人1就业增收。与此同时,新就业形态遭遇劳动关系为焦点的现实难题,劳动者通常因为不具有劳动关系而难以得到底线保障,不仅体现在社会保险,还体现在工时、最低收入保障、职业安全等方方面面。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全国政协经济界联组会上指出,新就业形态领域,还存在法律法规一时跟不上的问题,且当前最突出的就是“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保障问题等。劳动基准保障是劳动者法律保障的重要方面,新时代需要建立完善劳动基准,将新就业形态纳入调整范畴,发挥应有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一、劳动基准是保护劳动者有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

一直以来,我国工时制度以8小时工作制最为被大众所熟知。但由于企业面对的全球化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员工面对的住房、教育等生活压力不断增加,加班现象在我国互联网等行业广泛存在,996矛盾亦随着补偿机制变得缓和。今年,腾讯试点强制6点下班,快手、字节跳动、美团优选等纷纷跟进,网友又一次掀起关于工时制度的大规模讨论。

工时制度是劳动基准法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劳动基准法是指国家公权力强制介入,不依赖相关劳动者主动要求,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最低标准的法律规范。学界对于劳动法律体系大致分为三个方面,即劳动基准法、劳动保障法以及劳动关系法,劳动基准法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发挥着奠基石的作用。劳动基准法带有明显的公法属性,直接体现在劳动基准法调整的对象上,实际是用人单位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主如不以劳动基准法之规定履行其义务时,其请求权利人是国家,而非劳动者;而国家为达成其强制的目的,则必定有罚则之规定。”2

尽管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并没有单独的劳动基准法,但并不缺乏相关的立法规范31994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在劳动基本法层面上规定了劳动基准的内容,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规定工时休假、工资标准、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等4方面内容,而劳动基准的各项具体制度则主要通过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的方式制定,如《最低工资规定》等。

一是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标准工时是法律规定的职工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各主体在正常情况下普遍实行。《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二是工资制度。我国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五十条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是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四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我国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为保护其身体健康,《劳动法》在劳动强度、禁忌等方面进行限制。如第六十条规定,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过,目前我国劳动基准公法强制性效力还是相对弱。一方面,劳动者针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得以主张的保护性权利履行未能更加便利化,例如受限于举证等。另一方面,在劳动基准的落实上,企业不自觉行为较多,如超时加班、超低工资等。这个现象即使在著名跨国企业都难以避免,如2012年苹果供应商卷入“血汗工厂门”,《今日美国》等媒体纷纷报道了苹果代工厂超长加班、待遇差、用童工等苛待劳工的状况。

回顾来看,历史上全球许多国家的劳动基准法从为民确立到严格落实,往往都会遇到很多阻碍和困难,有时不得不为经济增长而让路,如1970年韩国全泰壹自焚事件4。不少国家为了增加经济总量,在劳动基准法落实上采取了选择性执法的态度,必然导致劳动基准法的公法效力被弱化。

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应置于劳动基准保护范畴之内

在大众的朴素认知里,劳动法就应该保护全体劳动人民。实际上,世界主流的劳动法体系适用对象仅针对存在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双方生产要素相结合而产生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对于通常不具有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来说,社会保护必要性虽现实存在,目前还难以得到劳动基准的保护。

比如,为获得更多收入,众包的骑手可能会自愿连续工作十余小时,游戏主播可能会自愿连续熬夜直播等。在无相应劳动基准强制性保护的情况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状况令人担忧。不仅是工作过程的保障,领取收入的保障同样重要。以骑手为例,他们长时间穿梭于大街小巷,风雨无阻,以身体状态和精神状态高度紧张之代价服务千家万户。而近来却有泰州骑手仅为5,000元自焚讨薪等极端事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底线保障问题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

实际上,近年为解决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我国已经从多角度开展了探索,但尚未上升至劳动基准法律层面予以确立。全国总工会把推动建立互联网平台用工等新就业形态基本劳动标准作为2019年主要工作任务去推动。各级政府指导成立平台劳动者工会,吸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帮助维护劳动者权益。2020年人社部作出明确表态,研究提出系统完善现行劳动用工制度的建议,适时向立法机关提出修改现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建议,从根本上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劳动权益。今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5项措施。

织密广大劳动者的法律保护网本就是法治社会应有之义。无论劳动形式如何改变,劳动者的劳动本质没有改变。在国家支持新就业形态的背景下5,应当对劳动基准的保护价值有更深入的思考。

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6,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新就业形态的快速发展是社会主义劳动适应时代进步的最好体现,因时而变,尊崇宪法精神,建议丰富法律对劳动的抽象与表达,推动劳动法律体系以调节劳动关系为主体的同时,将劳动基准更广泛的适用于新就业形态领域的参与者,实现国家对全体劳动者的强制性保护。

三、法外邦之先例

当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底线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全球范围的共同课题。以英国为代表的劳动三分法在新就业形态上的劳动保护具有一定超前适用性。今年2月19日,英国最高法院判决Uber司机为工人的案件在国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人意识到英国雇员是与工人不同的概念。

英国法律框架采取了劳动三分法,即工人(包括雇员、非雇员工人)和自雇者,工人是包含雇员的概念,雇员与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基本一致,强调雇佣的稳定性和长期性,权益保障最为全面充分。非雇员工人主要在临时或不定期工作领域就业,权益保障以最低工资、最低休息时间、防止非法歧视为主,包括:获得国家最低工资;防止非法克扣工资的保护;法定最低带薪假日;法定最低休息时间;每周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48小时,也可以选择放弃这项权利;防止非法歧视;保护举报工作场所的不法行为;如果是兼职工作,不遭受较差待遇等。

在劳动三分法框架下,英国法院通过Uber案判决,肯定了平台用工灵活性,在事实层面确认了平台用工与标准就业的本质区别,在劳动三分法中选择了中间形态的非雇员工人,在法律层面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予以底线保障,平台不能再以自雇者为抗辩理由而拒绝保障义务。

劳动三分法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比照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享受不同程度的底线保障提供了范例。若更进一步,可参照近年欧盟倡议,松绑劳动关系,实现对全体劳动者的保护,而不仅是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如2019年欧洲理事会发布《理事会关于对工人和自雇就业者提供社会保护的建议书》认为,由于劳动就业日益呈现出非标准化趋势,因此应将包括非标准劳动、自雇就业和其他新就业形态在内的各种就业都纳入到劳动法律规范的调整之中。不过,倡议虽整体符合劳动基准发展趋势,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实行条件尚不成熟。

四、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立法思考

身处奋进新征程的逐梦路上,有效保护广大劳动者的底线权利诚然不可或缺。以骑手为代表的困在系统里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须纳入劳动基准法律调整范畴当前已经成为社会的迫切需求,但如果同美国加州般直接认定为劳动关系,则无疑大幅增加平台成本,几乎等于彻底摧毁平台经济的商业模式。总体看,我国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法律的进程正在加快。从劳动基准立法的角度,可用劳动法律体系更好规范平台发展。

第一,提出适应平台经济和灵活就业特点的劳动基准。增加新就业形态的劳动类型,扩大劳动基准范围,丰富劳动保护场景,填补保障制度空白。在设立工时等最低劳动标准时,应充分权衡适用的条件、采取的方式和标准的高低。以工时为例,新就业形态工时制度显然无法直接参照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弹性化立法可能更加适应发展需求,但辩证来看,也可能为平台违法用工披上合法外衣,平台若运用弹性工时延长工作时间,可能进一步加剧矛盾,因此需要建立适当的强制休息制度,如每 4 小时强制休息半小时以上、保证每日至少7小时的睡眠等。

第二,改进劳动基准法律条款表述和落实短板,扭转劳动基准公法效力弱化的现象,让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发挥实效。一是增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得以主张的保护性权利,改变片面依赖行政强制的倾向。二是着力加强监察和强制性执行手段,实现基准规范调整落到实处。

劳动基准为社会主义劳动应有的基本条件和要求划定了框架,这个框架注重在劳动实质本身,超越了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层面。在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指引下,各项法律法规始终以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且随着零工经济实践的深入,劳动基准相关制度的完善只是时间问题。当然,面对诸多复杂问题,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法从是否设立再到逐步完善,需要大量实践探索和论证。我们相信,不久将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都能得到不同程度的劳动条件底线保障,劳动的尊严感、获得感、保障感将得到显著提升。

注释:
1. 资料来源: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国共享经济发展报告(2021)》。
2. 这一观点被称为“反射效力说”,对我国台湾地区学界影响颇大。
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基本劳动标准属于第三类项目: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
4. 1970年全泰壹的惨烈自焚,是韩国劳动运动的象征性事件。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汉城纺织工人在没有加班费、工资极低情况下,每天工作15个小时。虽然韩国劳动基准法早已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和保障劳动权益,但全泰壹维权无门,最终选择用生命举行“劳动基准法火刑式”。
5. 2020年7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
6. 八二宪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1982年12月4日正式通过并颁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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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账户关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的学习思考
《宏观经济管理》刊发《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文章,分析了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促进我国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发挥共享经济平台优势,服务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互动机理及其因应对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平台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之成为现阶段平台经济正向发展的“助推器”。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路径》的学习思考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已经融入社会各行各业。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应科学谋划、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就业创造效应与就业替代效应探究》的学习思考
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就业市场的变革,形成影响就业数量的创造效应与替代效应。积极优化政策设计,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就业创造效应,防范化解替代效应冲击,有助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的学习思考
收入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数字经济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采取措施更好实现做大“蛋糕”的同时优化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
云账户打造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 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标准对新业态高质量发展起着基础引领作用。云账户长期参与天津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建设,从服务政府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新业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角度,介绍对于标准体系建设价值的理解,努力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贡献力量。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的学习思考
《学习时报》刊发《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理论文章,介绍为治理平台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设置红绿灯的导向与原则。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平台经济科学治理发展方向,服务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的学习思考
《国际税收》刊发《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理论文章,文章介绍了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前瞻性思考和长期性方案,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以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创新助力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的学习分享
《税务研究》刊发文章《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学习思考,积极践行时代赋予的应尽之责。
云账户关于《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学习思考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媒体专访,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算法系统控制、司法案件审判实践等作阐释与解答,云账户认真学习权威观点,分享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理论文章《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对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出要求和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将其融入零工经济业务实践。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专业文章《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对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分析透彻,所提建议务实、新颖,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了学习和思考。
风控赋能 推动零工经济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云账户持续深化风控体系建设,以风控实践把牢业务真实性底线,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促进零工经济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引领零工经济生态发展
“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将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以平台企业为重心的数字经济产业将持续主导零工经济生态的构建与发展,云账户立足服务定位,促进提升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对数字经济产业的价值创造。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一地经营与多地经营的思考
发展才是目的,合规才能发展。一地经营还是多地经营,都要“打铁自身硬”,着力提升自身风控能力、风控成效,才能真正提升应对风险“免疫力”,才能打造业务经营的“护身符”。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常见办税方式的学习思考
“约定办理”和“受托办理”仅体现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在办税流程中的定位不同,两种办税方式都能够提升办税便利性,满足政府监管需求,促进税收应纳尽纳。
云账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让云账户更加坚定践行“人民至上”,努力赢得客户支持和信任,集中力量探索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前进,为零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探索化解零工经济保险保障服务相关风险
面对风险,云账户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努力做好保险保障服务,与平台企业共担责任,以自身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助力平台企业行稳致远。
零工经济CtoB和CtoBtoB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共建共治、共生共长,寻求多元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合力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零工经济CtoBtoB模式价值所在。
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如何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合规
上市公司对零工经济商业模式合规性有较高要求。在零工经济服务行业“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下,真实的业务场景、过硬的风控能力、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助力行业行稳致远。
个体工商户个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性和实质统一性分析
进入新发展阶段,数字化赋能零工经济深度融入各领域,更多专业水平高的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探析其个税完税证明中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与实质统一,是理解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及信息管税政策工具的重要路径。
零工经济劳动者的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思考
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模式以行业为主体,能够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权益路径,核心是实现多方主体协同共治。
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
2亿灵活就业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补齐法律短板,结束零工经济劳动者因身份模糊而权益缺失的需求迫在眉睫,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身份制度是一条路径。
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困境的法律进路
分而治之,兼顾公平与效率,突破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瓶颈,促进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与促进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平衡,彰显中国之治。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域外探索
欧美等国在消除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的模糊性上进行的成功或失败的实践探索,可作为我们推动零工经济领域形成中国之治的有益参考。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司法实证考
零工经济发展亟待解决法律关系立场分歧,在标准和适用上,回归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和更为复杂多元的考量逐步走向司法裁判视野,从保守走向开明。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的立法探索与政策演进
当前,零工经济领域的立法探索、政策演进正不断深入触达从业者身份定性的内部矛盾,初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矛盾解决方案,引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
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提上国家工作的重要议程,未来包含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的众多法律规范必将越来越完善。
我国商个人的法治现状与发展方向探索
探索运用现代化方式构建适配零工经济的商个人法律制度体系,尊重商个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障更广泛人群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助力民生保障。
“新个体”脱颖而出 美好生活未来可期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新一代通过平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空间限制,依托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带给人们美好生活的全新体验。
探索新发展格局下适配零工经济的顶层设计
零工经济成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生产关系,要推动兼顾适配性和有效性的顶层制度改革,在厘清权利与责任中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灵活就业备受关注 云账户如何看、怎么做
灵活就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外界不乏质疑声音。云账户对灵活就业政策热、行业热有着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国考之年 云账户这样“答卷”
主动请缨结对帮扶12个挂牌督战贫困村,做好共享经济服务主业,帮助贫困地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高效灵活就业,保障脱贫不返贫。
共享经济行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云账户定义
云账户以业务实践为基础,持续完善业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定义,让那些努力奔跑的追梦人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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