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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个人的法治现状与发展方向探索

2021年4月14日

我国商个人的法治现状与发展方向探索

1861年,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发表了著名的《古代法》,他在书中作了一个经典的判断:所有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到目前为止体现为一种“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这一论断传达的精神是打破身份阶层、专制造成的不平等,建立自由、平等的新秩序。在自然人经营权方面,大致走了由身份束缚、到相对灵活自由再趋向个人潜能全面发展的路。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行为即成为商法概念下的商事主体之一“商个人”。商法的目的在于保护商事主体及交易相关方的权利与义务对等,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的平衡。商个人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商个人主体规范和商事登记规范,目前我国与商个人相关的法律内容零散分布于多部单项法律法规之中,缺少完整覆盖商个人内涵、主体规范、登记规范、有效解决商个人发展中遇到的新问题的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不利于优化商个人营商环境、保障商个人经营权。随着数字经济蓬勃发展,探索构建既承接历史、也适配新发展格局的商个人法律治理体系,保障个体经营者经营权,有利于促进市场监管和税收征管,稳定就业大盘,助力兜底民生保障。

一、商个人的经营权

商个人经营权可视为自然人财产自由权在营业领域的扩展,是与公民就业权等值的个体经济发展权。经营权是内生于自然人人格的一种应然性权利,开展经营的行为来源于个人行商的自由意志,一旦从事商业活动则应视为商事主体,即商事主体资格的取得无需依赖于任何他人意志,故经营权优先于商事主体资格的获得。与商事主体资格伴随的商事登记,是对这一资格予以形式上的确认,具有公示效力,不具有赋权效力。因此,商事登记本身并非义务而是权利,登记与否的选择权在于商个人。

但现实生活中,与商个人商事经营活动产生关联的有多个利益主体,包括参与交易的自然人或法人,这一范围就需要国家建立法律予以调节,主要强调商个人的义务,确保交易环境公平、参与方合法利益得到保障。由此,不同法律体系产生了对于商个人是否需要经商事登记方能取得商事主体地位的认知和实践矛盾。目前我国为实现自然人商事经营活动法治化,途径之一就是对商个人主体资格采取认定与登记,通常涉及“证”“照”两个层面,即市场监管部门的营业执照,以及许可审批部门的许可证等。

如何平衡个人权利与市场发展并形成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商个人法律治理体系,既实现国家调节市场经济秩序的目标,又维护个人的经营权,是需要科学把握和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商主体法定原则下典型的商个人类型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商主体法定原则,曾经没有事先约定的商事主体一度处于非法地位。我国市场经济起步晚,1978年以前实行完全的公有制,改革开放以后才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典型的体现就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和城镇的个体工商户,这两类自然人商个体的诞生突破了之前私人不能经商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户在2003年颁布、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规调节下运行,由于依靠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的制度基础,土地承包经营户并非天然具备营业属性,只有发生营业行为才能判断是否为商主体。在城镇,国家鼓励个人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吸纳待业人群,解决就业问题。在个体工商户的管理上,我国有2011年颁布、2016年修订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和2011年颁布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单行的法律法规。

如今,个体工商户已成为数量最多、最为活跃的市场主体。2021年3月1日,中国社科院发布《2020中国企业发展数据年报》,截至2021年2月,我国共有在业/存续的市场主体1.44亿家,其中企业4,457.2万家,个体工商户9,604.6万家。2020年,我国新增注册市场主体2,735.4万家,同比增长12.8%,上述报告认为外卖、快递、直播等产业链中个体经营者的大量涌现,是个体工商户注册量增长的主要因素。

此外,个人独资企业也通常作为商个人的类型。与上述三类商个体命运不同的是,流动摊贩这一营商形态游离在法律边缘,相关法律和治理制度没有跟上。流动摊贩一方面让很多人享受到方便快捷的服务,另一方面也确实存在众多隐患。前些年因为路边摊成为文明城市考核内容,很多城市依法取缔了路边摊经营。如今,占道经营已从文明城市考核内容取消,地摊经济一度成为网红经济。这实际上也是国家在个人权利和市场发展平衡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了对民生的倾斜。

值得关注的是,全社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新就业形态也脱颖而出,2亿多人开展灵活就业,其中近1亿人以个体经营方式从事于零工经济。这些依托共享经济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数量庞大,与民生密切相关,他们作为自然人开展商事活动,是否应该统一办理商事登记,尚无定论,实际处于法律法规的空白地带。如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又树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已成为治理的新课题。

流动摊贩和新就业形态中的个体经营者,实际上对当下商个人法制体系提出了主体认定范围和是否必须登记的问题。因此,商个人法律治理体系不仅包括如何科学界定商个人主体范围,也包括如何更科学和符合实际地开展商事登记。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强制登记与自由选择登记

大陆法系国家对商事主体创设的要求较严,实行强制登记。如《德国商法典》规定凡“经营商事营利事业”的商人和在营业使用的商号,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均应办理登记,经登记才具法律效力;《日本商法典》《日本公司法典》及《日本商业登记法》具体规定了必须登记于商业登记簿的各种主体和情形。海洋法系的大多数国家对商事主体创设的要求较低,没有专门规定商事登记,多采取自由选择登记,经营者自由选择是否登记,并承受登记与不登记带来的不同的法律结果。登记与否决定了经营活动受何种法律调控,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自由登记既能成全营业自由,又能起到督促经营者自觉登记的效果。而强制登记下,经营者没有选择余地,营业自由被束缚,这给了商事登记豁免存在的空间。一些强制登记的大陆法系国家选择适当引入自由登记。如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等,借鉴自由登记相关做法,赋予特定行业或群体以商事登记豁免权。而一些采用自由登记的国家,在某些重要领域也规定必须进行登记,弥补自由选择登记模式事后监管的不足。我国2017年发布的《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规定了三种较为明确的登记豁免情况,这是我国商事登记制度在解决严格强制登记不足的探索。201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规定了电子商务领域的商事登记豁免范围,为推进完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奠定基础。

因此,强制登记和自由选择登记并非对立,绝对的强制登记与绝对的自由登记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二者在一定条件下相互兼容,两种登记制度的融合与互补将对我国今后的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有一定借鉴意义。

四、我国自然人商事主体资格和登记

我国通过工商登记赋予商个人主体资格及营业资格,即通过商事登记赋予商事主体资格,导致游离于其外的自然人不能在现有商事登记框架下精准定位而获得合法的商主体身份。此外商事登记有诸多限制,提高了自然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门槛。

在经营权的基础上,进一步对商个人主体资格进行另一层面的认识。主要关注两个问题,一是经营行为,另一个是经营行为的基础。一方面,通过积极的法律行为才能实现营利目的,而法律行为的核心就是意思。另一方面,经营行为的基础是独立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享受财产的权利。如果不具备财产权利,就丧失了商事活动的基础,就不是商主体。对于一个商事实体而言,基于出资人的人格从事商事活动,实质上是个人或者个人的集合,此即商个人。

当下,零工经济高效匹配供需,极大地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已经成为新发展格局下的重要生产关系。数量众多的个体经营者在视频制作、知识分享、市场推广等领域就业创业,依靠勤劳双手养活家庭、摆脱贫困,有的依靠高技能、高水平的服务实现致富梦想。进一步来看,他们与共享经济平台不具有劳动、劳务关系,属于自雇类型,同时投入成本以获取收入,自负盈亏的方式与企业经营实质并没有差异。因此,他们符合商个体的意思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两大要素,是自我雇佣、收入不稳定、自负盈亏、有明确的生产经营成本、无劳动、劳务关系、交易达成具有随机性、通过互联网平台完成、主动寻求业务机会、持续性经营的个体经营者。更多元的就业方式、更高效的主体资格获得、更快速地拿到每一笔收入,是零工经济生产关系中这些个体经营者内心深深的向往,采取何种现代化的、便捷高效的主体资格认定规范和登记制度,是更好回应民生诉求的重要内容。

良善的商事登记制度具有三项特点:一是注重公平价值,保障商事交易安全;二是尊重和回应个体经营者的经营业权和其他基本权利;三是注重效率价值,以简明的规定和操作程序保障交易便捷。我国商事登记制度重点在于保护交易安全,忽视了个体经营者对交易自由和效率的追求,需要相关制度相对妥善地化解公平价值与自由价值的矛盾。

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有相关的改进实践。例如广泛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便于符合条件的人群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经营,无需经过额外的行政许可,某种意义上,这也是在减少政府监管对个人经营权利的干预。又如尝试放宽商事登记要求。2017年8月,为促进公平竞争和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良好制度氛围,国务院令第684号发布《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放宽了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活动的范围,激发市场活力,为地方灵活创新管理预留制度空间。2021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该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的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保障了这部分个体经营者的经营权。

五、我国商个人法律治理体系的完善方向

个人是否能够合法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是一个逐渐明晰的问题,这是经历了数十年制度变迁和实践探索后逐渐演变形成的。长期以来,我国以强制登记为手段、以营业执照为中心的商事登记制度起到了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但正如法国著名历史学家布罗代尔所认为的,市场体系的发展并非递进式发展,而是重叠式发展,高级市场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初级市场的消失。

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形态发生新的变化,对商个人内涵界定、对其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等提出了新的要求。首先,肯定个人经营权,其次,在个人商事登记等方面减轻义务,实现一种低位的商事权利义务的平衡。如,商事登记豁免制度,对特定范围或类型的经营者免于其商事登记的义务,确定的商主体是该制度的基础,合理的登记豁免范围是该制度的核心,豁免登记经营者的后续监管和配套措施是制度的保障,从而减少“以商事登记为民事主体获得商主体资格和从事营业活动的前提条件”的束缚,在实现营业自由的基础上保障更广泛群体的生存权,探索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商个人法律制度。如2020年6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事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该条例草案第四条第一款指出:“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是指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第五条指出:“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免于商事主体登记。”未来,商事登记豁免原则或将在商事主体登记制度中得以体现。

从更高层面来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加重视人的全面发展,在尊重市场实际的基础上,建立商个人主体立法是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通过法律规定形式更加准确便捷定义商个人主体资格,而非通过商事登记程序性过程予以赋予,有利于更好解决商个人主体资格和商事登记的矛盾。包容性更高、适应性更强的、积极支撑自然人经营权的商个人主体立法,能为商个人登记制度的完善提供法制基础。

李克强总理在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保市场主体也是为稳就业保民生……广开就业门路,为有意愿有能力的人创造更多公平就业机会。”探索完善商个人主体资格和商事登记法律制度,对于零工经济生产关系中个体经营者采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方式进行资格确认和登记,不断放宽市场准入门槛,不断完善公平公正监管,不断提高政务服务效能,能够提高新个体就业创业积极性,为高效规范、公平竞争的国内统一市场注入新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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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的学习思考
《改革》刊发《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文章,阐述了数字经济对职业重构、青年职业发展的影响,并就进一步优化我国特色职业体系,促进青年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服务青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学习思考
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理论文章。云账户认真学习税收法定原则,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治税工作的矛盾点,研究思考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对策措施。
云账户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财政科学》2022年第1期文章《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明晰我国税收制度现状与短板,探究未来发展趋势,以期通过在数字经济服务领域创新实践,助力共同富裕。
云账户关于《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的学习思考
《财政研究》刊发《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理论文章。云账户学习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与逻辑,把握精准监管、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诚共治等发展方向,服务新业态规范发展。
云账户关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的学习思考
《宏观经济管理》刊发《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文章,分析了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促进我国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发挥共享经济平台优势,服务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互动机理及其因应对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平台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之成为现阶段平台经济正向发展的“助推器”。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路径》的学习思考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已经融入社会各行各业。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应科学谋划、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就业创造效应与就业替代效应探究》的学习思考
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就业市场的变革,形成影响就业数量的创造效应与替代效应。积极优化政策设计,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就业创造效应,防范化解替代效应冲击,有助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的学习思考
收入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数字经济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采取措施更好实现做大“蛋糕”的同时优化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
云账户打造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 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标准对新业态高质量发展起着基础引领作用。云账户长期参与天津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建设,从服务政府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新业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角度,介绍对于标准体系建设价值的理解,努力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贡献力量。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的学习思考
《学习时报》刊发《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理论文章,介绍为治理平台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设置红绿灯的导向与原则。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平台经济科学治理发展方向,服务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的学习思考
《国际税收》刊发《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理论文章,文章介绍了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前瞻性思考和长期性方案,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以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创新助力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的学习分享
《税务研究》刊发文章《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学习思考,积极践行时代赋予的应尽之责。
云账户关于《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学习思考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媒体专访,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算法系统控制、司法案件审判实践等作阐释与解答,云账户认真学习权威观点,分享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理论文章《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对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出要求和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将其融入零工经济业务实践。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专业文章《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对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分析透彻,所提建议务实、新颖,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了学习和思考。
风控赋能 推动零工经济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云账户持续深化风控体系建设,以风控实践把牢业务真实性底线,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促进零工经济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引领零工经济生态发展
“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将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以平台企业为重心的数字经济产业将持续主导零工经济生态的构建与发展,云账户立足服务定位,促进提升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对数字经济产业的价值创造。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一地经营与多地经营的思考
发展才是目的,合规才能发展。一地经营还是多地经营,都要“打铁自身硬”,着力提升自身风控能力、风控成效,才能真正提升应对风险“免疫力”,才能打造业务经营的“护身符”。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常见办税方式的学习思考
“约定办理”和“受托办理”仅体现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在办税流程中的定位不同,两种办税方式都能够提升办税便利性,满足政府监管需求,促进税收应纳尽纳。
云账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让云账户更加坚定践行“人民至上”,努力赢得客户支持和信任,集中力量探索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前进,为零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探索化解零工经济保险保障服务相关风险
面对风险,云账户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努力做好保险保障服务,与平台企业共担责任,以自身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助力平台企业行稳致远。
零工经济CtoB和CtoBtoB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共建共治、共生共长,寻求多元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合力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零工经济CtoBtoB模式价值所在。
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如何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合规
上市公司对零工经济商业模式合规性有较高要求。在零工经济服务行业“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下,真实的业务场景、过硬的风控能力、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助力行业行稳致远。
个体工商户个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性和实质统一性分析
进入新发展阶段,数字化赋能零工经济深度融入各领域,更多专业水平高的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探析其个税完税证明中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与实质统一,是理解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及信息管税政策工具的重要路径。
零工经济劳动者的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思考
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模式以行业为主体,能够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权益路径,核心是实现多方主体协同共治。
因时而变 劳动基准护航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底线保障问题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新时代需要建立完善劳动基准,将新就业形态纳入调整范畴,发挥应有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
2亿灵活就业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补齐法律短板,结束零工经济劳动者因身份模糊而权益缺失的需求迫在眉睫,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身份制度是一条路径。
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困境的法律进路
分而治之,兼顾公平与效率,突破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瓶颈,促进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与促进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平衡,彰显中国之治。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域外探索
欧美等国在消除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的模糊性上进行的成功或失败的实践探索,可作为我们推动零工经济领域形成中国之治的有益参考。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司法实证考
零工经济发展亟待解决法律关系立场分歧,在标准和适用上,回归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和更为复杂多元的考量逐步走向司法裁判视野,从保守走向开明。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的立法探索与政策演进
当前,零工经济领域的立法探索、政策演进正不断深入触达从业者身份定性的内部矛盾,初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矛盾解决方案,引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
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提上国家工作的重要议程,未来包含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的众多法律规范必将越来越完善。
“新个体”脱颖而出 美好生活未来可期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新一代通过平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空间限制,依托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带给人们美好生活的全新体验。
探索新发展格局下适配零工经济的顶层设计
零工经济成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生产关系,要推动兼顾适配性和有效性的顶层制度改革,在厘清权利与责任中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灵活就业备受关注 云账户如何看、怎么做
灵活就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外界不乏质疑声音。云账户对灵活就业政策热、行业热有着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国考之年 云账户这样“答卷”
主动请缨结对帮扶12个挂牌督战贫困村,做好共享经济服务主业,帮助贫困地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高效灵活就业,保障脱贫不返贫。
共享经济行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云账户定义
云账户以业务实践为基础,持续完善业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定义,让那些努力奔跑的追梦人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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