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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困境的法律进路

2021年7月7日

化解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定性困境的法律进路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的界定攸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新兴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2020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新就业形态“要顺势而为”“把法律短板及时补齐”。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总工会界别全体委员提交了《关于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提案》,呼吁立法机关尽快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结束新业态从业者身份模糊的尴尬局面。民建中央提交了《关于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和社会保障制度的提案》,建议制定《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并修订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提议得到了有效回应,“十四五”规划和《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皆明确表达了加强对新就业形态法律规范的立场。作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中国之治突破瓶颈,用系统化的法律解决方案补齐法律短板,将有利于构建适应零工经济蓬勃发展和保障零工经济从业者劳动权益平衡发展的中国治理模式。

一、核心理念:保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的平衡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的定性最终要实现的目标是零工经济从业者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平衡。平台企业的发展代表了效率价值,零工经济从业者保护则代表了公平价值,二者的冲突与平衡是效率与公平价值矛盾体在零工经济时代的具体化。片面强调劳动者权益保护而忽视新兴经济发展和一味地以经济发展为名牺牲劳动者权益,均是应对挑战的极端选择,而兼顾公平与效率,则注定是解决问题的必由之路。
零工经济的利益相关者不局限于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公众、国家等等。零工经济使公众获得了生产生活的便利,国家则通过零工经济促进了灵活就业,降低了失业率,发展了经济,并维护了社会稳定。因此,零工经济立法必须以全面兼顾众多利益相关者的平衡、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为出发点。从现实的经验来看,无论是我国既有的法律政策尝试,还是司法实践探索,抑或是比较法上来自各国的启示,对零工经济从业问题的处理在根本策略上均指向平衡原则。《2021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新就业形态立场的官方表述是“支持和规范发展”,“支持”与“规范”并重清晰表达了平衡思想,这种平衡思想也明确体现在“十四五”规划中。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优化新业态劳动用工服务的指导意见》则更加直白地规定了“双维护”原则:“统筹处理好促进新业态经济发展和维护新业态从业人员利益两者之间的关系,既要维护新业态企业依法享有经营管理的自主权,又要维护广大新业态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二、基础架构:多方参与下的多层规范和治理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决定了其法律规范和保护更倾向于构建一个多元化、多层次并相互协同的有机规范体系,包括立法、制定部门及地方性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性文件、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准则、工会与用人单位协商订立的集体合同,以及能动司法等方方面面。

(一)立法。在针对零工经济的规范体系架构中,立法处于最顶层,且具有权威性最高、稳定性最强的特点,有利于零工经济长久健康发展。在立法模式上,制定专门针对零工经济从业的特别法,对零工经济中从业者与平台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作全面细致的规定是最优选择,同时也可考虑在修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法律时加入零工经济相关的特别规定等。对于那些确实无法通过修法解决的零工经济从业者就业问题,可考虑制定全新的法律。

(二)政策。政策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但其优势也十分明显,国家可以根据零工经济现实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迅速及时地制定相应政策文件,以弥补立法不足的漏洞。近几年我国出台了不少有关零工经济发展规范问题的政策,如《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等,表明了国家对于零工经济从业者定性与保护的基本立场,对实践起到很好的引导作用,也为立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基础。

(三)行业自律。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提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出台行业服务规范和自律公约”。平台企业作为零工经济的基本单位,既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也是零工经济有效治理的重要参与者。行业自律的具体方式灵活多样,包括制定行业准则和具有示范意义的就业合同范本,对就业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作出安排。行业自律性规范具有软法性质,虽不如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权威,但也具有一定的规范价值,且具有量身定制的个性化规范的优势。当前,零工经济的产业界联合正在发展中。2019年,世界共享经济协会在荷兰成立,这一全球性非赢利组织致力于推动全球商界的资源共享、互联互通,澳大利亚前总理陆克文担任主席。2019年10月,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委员会成立,是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的重要分支机构。

(四)工会和集体协商。作为劳动者自我保护的团体组织,工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从世界范围来看,将零工经济从业者纳入工会保护范围,肯定其参加工会的会员资格正成为一个趋势。2015年12月,美国西雅图市议会颁布了一项法令,赋予网约车司机参加工会和集体谈判的权利,根据美国联邦私营部门劳工法,这原本是雇员才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已有一些地方组建了零工经济从业者工会,如2018年1月,上海成立了普陀区网约送餐行业工会联合会,这是全国首家网约送餐行业工会;2018年10月30日,石家庄市成立了全国首家市级网约送餐员行业工会;2019年3月,四川省成立了网约车司机联合工会。与此同时,工会作为零工经济从业者利益的代表,最了解零工经济从业者的疾苦和诉求,集体协商有助于对具体行业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的个性化保护,这是相比于一般化劳动立法的优势。2019年,安徽省蚌埠市网约送餐行业工会联合会与该市万捷、儒鑫、锐研等3家公司签订了网络送餐行业集体合同,涉及该市800多名送餐骑手。这是开展零工从业集体协商的有益尝试,集体协商的层次越高,所形成的集体合同的软法效力就越强。

(五)法院能动司法。除了制定规范,适用规范也是零工经济从业者定性与保护的重要环节。现行法中虽然鲜有针对零工经济从业的特别规定,在新的立法出台前,挖掘既有法的潜能,在司法实践中予以灵活适用,是解决零工就业问题的务实选择。事实上,这也是目前我国不得已而实际采取的做法,部分法院将弹性司法与适时立法有机结合起来,将零工经济从业纳入既有法律调整的框架。

三、进路探索:零工经济从业者的身份分层与多元保护

解决零工经济从业者定性之困的目的不在于彻底统一身份,而是结束身份不明的状态和避免错误分类。从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政策导向和审判实践的经验来看,主导性的立场是对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采取分而治之的方法,将符合不同要素特征的零工经济从业者分别归入不同的身份类别,并提供与之身份相适应的权益保护。

(一)劳动者范围的扩张。从属性作为甄别劳动给付社会关系性质的根本标准被沿用至今,在零工就业纠纷的解决中被我国法院广泛采纳。当前,围绕劳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与过去大不相同,不过资强劳弱的根本格局没有改变。在传统的就业形态下,单纯依靠工资、工时、工作场所等直观的标准就可以轻松地认定从属性的有无。但在网络平台经济场景下,从属性则有着新的时代特征,已经由传统的工厂式管理向信息依赖、经济依赖和实质控制的新形态转移。如在李相国与北京同城必应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法院对骑手工作的灵活性自主性特征进行了开明的解读:其一,虽然李相国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接单,但只要其注册成为闪送员并决定以此谋生,则必须通过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来挣取维持生活所需之收入。看似李相国拥有是否选择接单的自主权,但从其整体工作来看其并无更多的选择自主权。其二,李相国可以决定自己的工作时间,但其每日基本工作10小时左右,每周平均收入1,400元左右。若要保持这样的收入水平,其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则无过宽的选择自主权。且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的特点本身并不排斥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法上有各种灵活工时制度。其三,关于劳动工具自备,法院认为在互联网经济下的新用工模式中,交通工具并不是主要的生产资料,由平台企业通过互联网技术所掌握的信息才是更为重要的生产资料,并借此控制权在与李相国的用工关系中处于强势支配地位。作为个案,反映了一种认知:零工经济从业者只要其在根本上仰赖为某一平台企业劳动和从其获得大部分报酬而生存,并受其实际控制,即认定劳动关系的成立。

(二)零工经济从业中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可分为典型劳动关系和非典型劳动关系。零工经济从业的突出特点之一就是允许兼职,同一就业者可以同时为多家平台企业提供零工劳动,这一点与非全日制用工十分契合。在司法实践中部分零工经济从业被法院以非全日制用工定性,例如在李存银与北京永和大王餐饮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中,李存银担任“永和大王”的送餐骑手,但李存银还与其他单位签订了全职劳动合同,法院最终认定李存银与“永和大王”之间成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也有以劳务派遣关系定性的零工就业纠纷案件,被一些地方政策性文件采纳。现行的《劳动合同法》创设非典型劳动关系,是因应全球劳动弹性化发展趋势的产物,但目前无法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很多零工劳动与非全日制用工难以完美对接,也不符合劳务派遣的构成条件。从立法论角度,根据零工经济的新特点,创设新的劳资关系,或是破解零工经济从业定性难题之蹊径。

(三)创设第三类劳动者。零工经济劳动者保护与新兴经济发展,反映的利益与价值均是正当而不可偏废的,这就注定了解决问题的方向只能是在二者之间作出平衡。从司法的社会效果来看,若将零工经济从业定性为劳动关系无疑对从业者提供了最大程度的保护,但是由此增加的成本负担对尚处于成长期的零工经济或许是毁灭性打击。若定性为民事关系,显然是平台企业最期盼的结果,不过这意味着就业者无法享受任何针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现实的状况是平台就业常常兼具有劳动关系和民事关系的一些特征,具有杂糅性特质,因此无论将其归入哪一类都显得牵强。在劳动者和民事自雇者之间创设第三类主体,并将零工经济从业者纳入其中,是富有希望的解困路径。事实上,关于劳动者中间范畴的概念和制度早就存在,如德国的类雇、意大利的准从属性劳动者、加拿大的依赖性承包工等。这些国家的第三类劳动者范畴,所使用的概念表述不尽相同,但有一些共性,其劳动兼具有自治性和一定的依赖性,参照雇员获得倾斜性但有差别的保护,这些保护所塑造的身份强于纯民事主体但是弱于典型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通过第三类劳动者身份的创设,各国旨在消除劳动者保护的灰色地带,对于解决当下平台就业者身份认定的难题具有独特的价值,也为我国提供了有益经验。

(四)对零工经济从业者的扩张保护。与劳动关系绑定的劳动保护模式根深蒂固,事实上前述三条保护路径,正是通过与劳动关系拉近联系而实现对零工经济从业者的保护目标。从法律改革的力度而言,更为大胆的、彻底性的改革方案是将保护与劳动关系松绑,打破全有全无保护模式的桎梏,为所有的就业者,包括零工经济从业者提供普遍的劳动保护。事实上,与劳动关系松绑的普遍保护模式正在成为比较法上的发展趋势,欧盟是一个典型的范例。如2017年发布的《欧洲社会权利支柱》(the European Pillar of Social Rights)较清晰地反映了淡化劳动关系、对就业者给予普遍保护思想。在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的分离也已在某些领域——特别是社会保险领域初露端倪。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2款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据此,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包括2021年1月,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2021年4月1日起实施)等地方规定均表明,劳动社会保障与劳动关系可以适度分离。尽管我国劳动权益保护与劳动关系的松绑还只是刚刚起步,只存在于较小的局部范围,但在零工经济冲击之下,对包括自雇者在内所有零工经济从业者给予普遍保护或将是大势所趋。

结语:“大河有水小河满,小河无水大河干”,零工经济从业者和平台企业之间的关系如此描述再恰当不过,矛盾不可调和但相得益彰更是发展之势。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国家和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加快,整合多方主体的力量,协调运用多元政策法律工具,采取分而治之的多元化策略,兼顾公平与效率,中国之治模式必将领跑世界,相信保护零工经济从业者权益与促进零工经济蓬勃发展,也将朝着良性互动的方向实现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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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的学习思考
《改革》刊发《数字经济时代职业重构与青年职业发展》文章,阐述了数字经济对职业重构、青年职业发展的影响,并就进一步优化我国特色职业体系,促进青年职业健康发展提出了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服务青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学习思考
人社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零工市场建设 完善求职招聘服务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38号),加强零工市场建设,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更好地促进大龄和困难等零工人员实现就业,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数字经济背景下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价值、难点与对策》理论文章。云账户认真学习税收法定原则,理解数字经济背景下治税工作的矛盾点,研究思考完善法律法规,促进数字经济规范发展的对策措施。
云账户关于《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云账户认真学习《财政科学》2022年第1期文章《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明晰我国税收制度现状与短板,探究未来发展趋势,以期通过在数字经济服务领域创新实践,助力共同富裕。
云账户关于《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的学习思考
《财政研究》刊发《互联网零工经济的税收治理:理论、逻辑与前瞻》理论文章。云账户学习互联网零工经济税收治理的理论与逻辑,把握精准监管、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诚共治等发展方向,服务新业态规范发展。
云账户关于《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的学习思考
《宏观经济管理》刊发《我国共享经济的理论价值、实践意义与模式创新》文章,分析了共享经济模式的特点、理论价值和社会意义,提出了促进我国共享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思考,发挥共享经济平台优势,服务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互动机理及其因应对策研究》的学习思考
平台经济与税收政策相辅相成,二者相互促进、相互推动。平台经济需要税收政策的引导和规范,应不断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使之成为现阶段平台经济正向发展的“助推器”。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政策解读和发展路径》的学习思考
作为拉动经济发展的新引擎、促进经济增长的新动能,数字经济已经融入社会各行各业。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是时代所需、大势所趋,应科学谋划、积极应对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风险和挑战。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的就业创造效应与就业替代效应探究》的学习思考
数字经济深刻影响就业市场的变革,形成影响就业数量的创造效应与替代效应。积极优化政策设计,更好发挥数字经济就业创造效应,防范化解替代效应冲击,有助于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与共同富裕:基于收入分配的理论分析》的学习思考
收入分配问题是共同富裕的核心。从收入分配视角看,数字经济有助于改善收入分配、兼顾效率与公平,通过采取措施更好实现做大“蛋糕”的同时优化分配,推动共同富裕稳健前行。
云账户打造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 筑牢高质量发展根基
标准对新业态高质量发展起着基础引领作用。云账户长期参与天津数字经济新业态标准体系建设,从服务政府监管、提升服务质量、提升新业态企业核心竞争力等角度,介绍对于标准体系建设价值的理解,努力在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中贡献力量。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的学习思考
《学习时报》刊发《平台经济治理如何设置红绿灯》理论文章,介绍为治理平台经济、服务高质量发展,设置红绿灯的导向与原则。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平台经济科学治理发展方向,服务平台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的学习思考
《国际税收》刊发《数字经济对我国税制和征管的影响及相关政策建议》理论文章,文章介绍了数字经济税收征管体系改革的前瞻性思考和长期性方案,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以推进数字经济服务创新助力人民就业增收。
云账户关于《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的学习分享
《税务研究》刊发文章《数字经济时代与工业经济时代税制的比较分析》,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学习思考,积极践行时代赋予的应尽之责。
云账户关于《最高法副院长贺小荣:保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学习思考
今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接受媒体专访,聚焦劳动关系认定、平台企业算法系统控制、司法案件审判实践等作阐释与解答,云账户认真学习权威观点,分享学习思考。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理论文章《零工经济的政策适用与税收治理方略》,对零工经济税收治理提出要求和建议,云账户认真学习理解,将其融入零工经济业务实践。
云账户关于《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的学习思考
《税务研究》刊发专业文章《平台经济税收管理问题研究》,对平台经济税收管理分析透彻,所提建议务实、新颖,云账户基于业务实践,对文章内容深入了学习和思考。
风控赋能 推动零工经济服务领域健康发展
云账户持续深化风控体系建设,以风控实践把牢业务真实性底线,以推进法治化进程提升行业整体风控水平,促进零工经济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数字经济产业持续引领零工经济生态发展
“十四五”期间,我国数字经济产业将在党的领导下不断做强做优做大,以平台企业为重心的数字经济产业将持续主导零工经济生态的构建与发展,云账户立足服务定位,促进提升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对数字经济产业的价值创造。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一地经营与多地经营的思考
发展才是目的,合规才能发展。一地经营还是多地经营,都要“打铁自身硬”,着力提升自身风控能力、风控成效,才能真正提升应对风险“免疫力”,才能打造业务经营的“护身符”。
云账户关于零工经济服务常见办税方式的学习思考
“约定办理”和“受托办理”仅体现零工经济服务平台在办税流程中的定位不同,两种办税方式都能够提升办税便利性,满足政府监管需求,促进税收应纳尽纳。
云账户对《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学习理解
《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让云账户更加坚定践行“人民至上”,努力赢得客户支持和信任,集中力量探索推动法律法规不断前进,为零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探索化解零工经济保险保障服务相关风险
面对风险,云账户发挥资源集聚优势,努力做好保险保障服务,与平台企业共担责任,以自身努力推动问题解决,助力平台企业行稳致远。
零工经济CtoB和CtoBtoB模式的对比与选择
共建共治、共生共长,寻求多元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合力推动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最广大人民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的就业,这是零工经济CtoBtoB模式价值所在。
零工经济服务模式如何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合规
上市公司对零工经济商业模式合规性有较高要求。在零工经济服务行业“强者恒强”的竞争格局下,真实的业务场景、过硬的风控能力、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环境助力行业行稳致远。
个体工商户个税完税证明“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性和实质统一性分析
进入新发展阶段,数字化赋能零工经济深度融入各领域,更多专业水平高的灵活就业人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探析其个税完税证明中纳税人识别号的显示差异与实质统一,是理解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及信息管税政策工具的重要路径。
零工经济劳动者的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思考
个别化开放性保障模式以行业为主体,能够设计出更有针对性的劳动保障权益路径,核心是实现多方主体协同共治。
因时而变 劳动基准护航新就业形态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底线保障问题引发强烈的社会关注,新时代需要建立完善劳动基准,将新就业形态纳入调整范畴,发挥应有的强制性法律效力。
创设第三类劳动者的制度构想
2亿灵活就业群体的生存状态日益牵动全国人民的心,补齐法律短板,结束零工经济劳动者因身份模糊而权益缺失的需求迫在眉睫,创设第三类劳动者身份制度是一条路径。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域外探索
欧美等国在消除零工经济从业者身份的模糊性上进行的成功或失败的实践探索,可作为我们推动零工经济领域形成中国之治的有益参考。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司法实证考
零工经济发展亟待解决法律关系立场分歧,在标准和适用上,回归劳动法保护弱者的宗旨和更为复杂多元的考量逐步走向司法裁判视野,从保守走向开明。
零工经济从业者法律身份定性的立法探索与政策演进
当前,零工经济领域的立法探索、政策演进正不断深入触达从业者身份定性的内部矛盾,初步形成较为系统的矛盾解决方案,引领行业规范健康持续发展。
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之困
加强对新产业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法律规范,已经被提上国家工作的重要议程,未来包含零工经济劳动者法律身份定性的众多法律规范必将越来越完善。
我国商个人的法治现状与发展方向探索
探索运用现代化方式构建适配零工经济的商个人法律制度体系,尊重商个人经营权的基础上保障更广泛人群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助力民生保障。
“新个体”脱颖而出 美好生活未来可期
新产业新业态蓬勃发展,新一代通过平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突破空间限制,依托共享平台,在更大范围带给人们美好生活的全新体验。
探索新发展格局下适配零工经济的顶层设计
零工经济成为新发展格局中的重要生产关系,要推动兼顾适配性和有效性的顶层制度改革,在厘清权利与责任中实现效率和公平的统一。
灵活就业备受关注 云账户如何看、怎么做
灵活就业规模迅速扩大的同时,也面临“成长的烦恼”,外界不乏质疑声音。云账户对灵活就业政策热、行业热有着自己的观察和思考。
国考之年 云账户这样“答卷”
主动请缨结对帮扶12个挂牌督战贫困村,做好共享经济服务主业,帮助贫困地区劳动者拓宽就业渠道,高效灵活就业,保障脱贫不返贫。
共享经济行业个人生产经营活动的云账户定义
云账户以业务实践为基础,持续完善业内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定义,让那些努力奔跑的追梦人享受国家的政策红利、更好地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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