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中国现代化的重要特征和14亿广大人民的共同期盼。习近平总书记2021年在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上强调“共同富裕是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是人民群众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都富裕,不是少数人的富裕,也不是整齐划一的平均主义”,鲜明指出了实现共同富裕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刊发于财政部主管、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主办的期刊《财政科学》2022年第1期的《促进共同富裕的税收制度与政策研究》(以下简称文章),认为构建初次分配、收入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的“收入分配机制”是实现共同富裕不可忽视的重要手段,能够在发展基础上有效调节人民内部矛盾;税收制度作为收入分配机制的一环,在促进共同富裕进程中作用明显,但同时也存在突出的短板,需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优化升级。云账户基于数字经济业务实践,认真学习文章,探索在业务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的现实路径。
文章认为,税收制度的政策目标分为效率导向、公平导向和两者兼而有之。政府通过设计以所得税、财产税为主的直接税体系,以及增值税、消费税为主的间接税体系,根据社会不同发展阶段要求实现不同政策目标。改革开放后,我国首先着眼于做大经济底盘,因此以效率为导向,间接税占总税收收入比重一度高达70%。在当前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的历史阶段,城乡区域协调发展与收入公平分配亟待解决,税收制度亦顺应时代要求,平衡效率与公平,发挥应有作用。
减税降费,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是创业致富、提供就业岗位的主力军。运用税收手段降低中小微企业税负等成本,能够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最终提高人民收入水平,为共同富裕提供澎湃的内生动力。“十三五”期间,国家出台一系列税收优惠措施,累计减税降费8.6万亿元,如2016年将增值税税率由四档简化为三档,将增值税最高档税率由17%降至13%;2018年以来多次放宽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实行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减免税收优惠,并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由3万上调至10万;新冠肺炎疫情以来对中小微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人施行减征、免征、缓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等。这些措施进一步推动了良好营商环境建设,稳定了企业经营。
实现收入再分配,缩小收入差距。目前,我国主要通过个人所得税来调节收入分配,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模式,对个人的工资薪金、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采用3%至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进行综合征收。这意味着收入越高的群体所承担的个税税负越重,利于缩小收入差距。
鼓励慈善捐赠,推动第三次分配。在鼓励引导公益慈善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方面,我国税收制度主要体现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和纳税扣除上,如对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应税利润12%的部分准予当年扣除、超过12%的部分允许在3年内结转扣除;对个人在教育、济困等方面的捐赠额不超过其年应纳所得税额30%的部分可以直接扣除。这些税收激励措施鼓励纳税人为相对困难地区、受灾地区等提供援助,利于第三次分配。
现代税收制度的作用多元而丰富,如何更好发挥税收在社会经济发展各领域的调控功能,确保社会合理、公平、有序地适度流动,从根本上防止社会结构固化,构建实现共同富裕的内生动力体系,需要全面、系统思考总结我国现行税收制度存在的短板。文章认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不足。
以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为主体的直接税体系欠完备。目前,我国税制结构的间接税比重过高,2020年达56.46%,且整体税制呈现累退性,高收入家庭负担的有效税率更低,低收入家庭反而更高。相对应,直接税比重过低,尤以个人所得税最为明显,2018年个税改革虽提高了累进性,但导致个税的平均税率和收入再分配效应显著下降,2020年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仅7.5%。这与我国个税纳税人较少、对财产所得及资本利得不征税或者低税、高收入个人易通过不合理商业安排逃避纳税等有较强关联。同时,我国对房产税、遗产税等财产税都不征收个税,易导致先富群体一直占有社会大量财富,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
不合理税收优惠政策引发避税风险。在国地税合并之后,地方税务局虽不再受地方政府管辖,但很大程度上仍受其影响。部分地方政府为促进经济指标增长,采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返还措施招商引资,形成“税收洼地”,增加了企业及个人不合理避税的可能,如关联企业之间可通过集团内转让定价的手段,从一地转移到“洼地”享受税收减免返还。2020年我国查出15个省违规税收返还问题23项,涉及金额239亿元。不合理税收优惠政策既造成税收出现漏洞、流失严重,也致使税收规范调节高收入的作用失灵。
税收征管新旧问题叠加。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为我国经济腾飞注入了源源不绝的动力,2020年经济规模达39.2万亿元、占GDP比重为38.6%,极大带动广大人民就业增收致富,但同时也引发税收征管新挑战,最典型的就是税收无形流失。因数字经济无实体性、虚拟性、跨地域性且信息共享机制不完善,税收管辖权不明晰,地方税务机关很难获取企业及个人的真实涉税交易信息,税源监控管理往往陷入被迫失位的尴尬境地。数字经济往往涉及跨地区多层嵌套交易、虚拟主体之间的交易等,对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更高税收征管能力要求,这与目前反避税专业人才较欠缺的现实形成矛盾。同时,面对持有可投资资产在1,000万人民币以上的高收入、高净值人群的税收征管等传统挑战,税务部门因其财富分布在许多持股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等中,税收征管难以精准触达。
参考文章研究成果,从利于实现共同富裕的角度出发,不断完善现行税收制度,充分发挥税收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是必然选择,将推动我国税收政策实现良性发展。
税收营商环境将持续优化。减税降费作为基础手段逐渐由“量”向“质”转变,更加注重效率提升,实施更精准的减税降费政策。适当提高科技型单位的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比例,鼓励基础技术研发等科技创新。延续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减免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更加鼓励企业、个人参与慈善事业,推动收入的第三次分配,提高企业、个人慈善捐赠在年应纳所得税额中允许扣除的比例,增加结转扣除年限。
直接税体系将更健全。“十四五”规划纲要提出要“优化税制结构,健全直接税体系,适当提高直接税比重,完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和监管”,明确了直接税体系的改革方向。统合来看,关于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有望被纳入综合所得范围,并与劳动所得同样采用7级累进税率课征;关于财产税,稳步推进房产税改革试点,对个人持有的房产等征收不动产税,通过设定免征额和累进税率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防止贫富差距的代际传递和阶层固化。
地方税收优惠趋于规范合理。针对各地层出不穷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务院要求全面规范和清理,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坚持税收法定原则。国家将全面核查各地各类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规范要求整改甚至废止,并建立长效监督机制,强化责任追究;收紧税收政策制定权,从法律层面禁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营造公平市场竞争环境。
税收征管水平不断提升。参照两办2021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我国将借助数字技术,着力加强反避税专业人才梯队建设,促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深化税收大数据共享应用,构建数据共享机制。各地之间税收征管壁垒将被逐步打破,联合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将成为常态化工作机制。通过开展定期审计等,应对高收入、高净值人群涉税风险,打击偷漏税行为。
数字经济在推动税收征管思想迭代、促进征管技术进步、驱动征管业务变革等方面优势突出,将极大推进我国税收征管数字化转型。云账户通过在数字经济服务领域的创新实践,不断推动国家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助力共同富裕。